2025年12月30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新乡获嘉大鑫化工有限公司“7·2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3日16时05分,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的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事故发生后,获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调查认定,新乡获嘉大鑫化工有限公司“7·23”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非法转租厂房设备,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违规动火作业,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反应釜卸料管无倾斜度,物料在卸料管内沉积,在未冲洗、置换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对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动火焊接,电焊产生的高温导致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释放大量热能和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瞬间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管道敷设不规范:涉事装置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反应釜卸料管线敷设不规范,经多次变向竖直、水平敷设,无倾斜度,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在卸料管沉积。
●沉积物料高爆炸危险性:3-甲基-2-硝基苯甲酸含有硝基等爆炸性基团,属易燃易爆固体,分解温度较低,受热(焊接高温)条件下,在密闭空间内分解反应可迅速转变为爆轰。硝酸是强氧化性液体,在高温环境下遇3-甲基-2-硝基苯甲酸可增强分解反应。
●违规动火作业:焊接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书,焊接时未办理特种作业票证,作业前未对管道清洗、置换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对焊接作业进行风险分析。
●混合气体爆炸:电焊产生的高温金属流体导致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反应,释放大量热能和爆炸性混合气体(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氧气等),遇明火瞬间爆炸。
1.王某全,达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生产组织者、投资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王某,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生产参与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李某明,大鑫化工实际控制人,转租厂房给他人从事非法化工生产,为非法犯罪行为提供掩护,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仲某维,雷科生化(达源公司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生产组织者,合伙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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